一般運送
條款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為止
如果機票是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之前簽發的,請按一下此處。
「"我們"」和「"我們的」"""指阿提哈德航空公司,且依上下文需要時是指我們的員工、承包商和代理商。
「"您"」、「"您的"」和「"你自己」指除機組成員外,憑機票搭乘或即將搭乘飛機的任何人士 (無論為成人、兒童或嬰兒);或者,若與機票退款有關,則是指為機票付款的人。
「行政費用」指我們可能對某些服務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我們的電話服務中心更改機票。 行政費用不包括政府機構徵收的稅款、費用,或我們可能需要向您收取的其他費用。
「"航空公司代碼"」指在機票、時刻表、預訂系統和通訊中,用來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的兩至三個字元或字母。我們的代碼是「EY」。
「"授權代理人"」指經我們有效指定,代表我們出售我們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之旅客銷售代理人 (可能包括其他航空公司)。
「"行李"」指與您帶上航班的個人財產。除另有規定外,這包括您的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行李識別標籤"」指我們提供給您並用來識別您每件托運行李的文件。
"登機時間"指我們在您的登機證上指定的時間;當時間到了時,您必須出現在登機門。
「 登機證」指我們核發給您的紙質或電子文件,這是您已辦理登機手續的證據。
「"航空公司"」指航空公司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或聯程機票上的航空公司。
「"托運行李"」指我們保管於飛機貨艙,並為其核發行李票或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部分。
「"報到截止時間"」指我們指定必須完成報到手續並取得登機證的時間。如果您已經在線上辦理了登機手續,我們將通知受理行李的截止時間和登機時間。
「"契約條件"」指您的機票或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中包含或隨附的聲明,其載明並經引用為本運送條款之內容。
「"聯程機票"」指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與其他機票一併開立,並共同構成單一運送契約的機票。
「"公約"」指下列任一份適用的文件:
「"損害"」或「損壞」指因飛機上事故或於任何登機或離機過程期間造成的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這也指在航空運送期間或航空公司保管行李任何期間內,行李遭受的全部損失、部分損失或損壞。此外,亦指旅客和/或行李的航空運送延誤造成之損害。
「"日"」表示日曆日,包括一週七日; 但以發送通知而言,我們將不會計算發送通知的日期。 若就決定機票效期而言,機票開票日不會計算在內。
「"電子機票"」指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記錄您已預訂的航段及運送契約條件,且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已對其開立電子機票收執聯的航班電子紀錄。
「"電子機票收據"」指按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有效行程航段順序顯示且所標示的收執聯,其中包含乘客姓名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和通知。
"航班搭乘聯"指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的電子紀錄,內容是按順序記錄您的行程航段。
"航段"是按機票順序記錄且在您有權搭乘之航班出發地及目的地。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的罕見情況,其超出任何一方控制範圍,且即使採取合理注意,亦無法避免其後果。範例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故、政府實施的制裁或禁運、網絡攻擊、暴動、戰爭、恐怖行動、流行病、大流行、政府實施的檢疫隔離、騷亂和自然災害。
「直系親屬」指您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孫子女。
「"旅客"」指除機組成員外,憑機票搭乘或即將搭乘飛機的任何人士 (無論為成人、兒童或嬰兒)。
「規章制度"」指本「運送條款」中提及的某些航空運輸方面的規定。
「"特別提款權"」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數種主要貨幣之價值定義的國際記帳單位。特別提款權的貨幣價值可能有所波動,每個銀行工作日重新計算一次。
「抽煙」指使用煙草產品、電子煙,無論是否為煙草產品,或產生煙霧、蒸氣或氣溶膠的類似產品,但符合醫療設備定義的產品 (電子煙除外) 諸如霧化器之類除外。
"中途停留"指在旅程中一個點 (介於機票所訂第一個出發地與最後一個目的地之間) 的約定停留地點,或者在我們的時間表中顯示為您路線的預定停留地點。
「"價目表"」指根據有關當局要求制定的公告票價、費用、機票限制、票價規則和/或相關運送條款;這些皆被視為是「合約條款」。
「"機票"」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附所有隨附搭乘聯的紙本文件;或者,另一種是指指電子機票。
"非托運行李"指您帶入飛機客艙且由您自行保管的行李。
「網站」指 www.etihad.com,這是我們維護 EY 在 World Wide Web 上網頁系列的網站位置。
2.1 通則
2.1.1 除非第 2.2 條、第 2.3 條和第 2.4 條另有規定外,這些運送條款適用於我們經營的所有航班或航段,即我們的名稱或航空公司代碼「EY」在機票上顯示為「航空公司」(Carrier),或我們對您負法律責任的航班或航段。透過向我們預訂或購買一個航班的機票和/或辦理我們航班的登機手續,您就會被視為已代表您本人以及您預訂中任何人接受本運送條款。
2.1.2 這些運送條款也適用於免費和減價的運送服務,但在我們的規章或適用的合約或機票中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2.1.3 任何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均無權修改、更改或放棄本運送條款的任何規定。
2.1.4 我們在機票上的名稱可能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亦可能不縮寫。我們的地址是 P O Box 35566,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我們的網站是 www.etihad.com ;網站含有關於我們聯絡方式的資訊。
2.1.5 本運送條款僅適用於在加拿大一個地方與加拿大境外任何地方之間的運送服務,但前提是本條款已納入加拿大現行的價目表中;價目表列於加拿大「價目表」網站。
2.2 包機
2.2.1 包機根據包機協議進行運送時,本運送條款之適用範圍以包機協議或機票透過引用或其他方式納入適用範圍者為限。
2.3 班號共用
2.3.1 班號共用 我們可能會與其他航空公司合作提供某些服務,此稱為「"班號共用"」。此意指即使您向我們預訂航班,並持有航空公司欄記載我們的名稱或代碼的機票,仍可能由其他航空公司負責運送。
2.3.2 如果這種情況適用於您的運送服務:
(a)我們會在您預訂時告知該班機的航空公司名稱 (若您向授權代理人預訂,我們將要求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為您提供該資訊);以及
(b)營運該班機的的這類航空公司條款將適用於該航空公司所執行運送的所有作業和程序。這可能導致與運送某些方面相關規定不同於與本運送條款的規定,例如時間表變更、行李受理、辦理報到手續和登機程序、拒絕或限制運送的條款、機上行為,與航班延誤或取消有關的程序等,且其他規則可能適用於此類班號共用的航班。
(c)您應參閱營運該班機的航空公司相關運送條款和規則。您有權向我們提出機票上預計進行的全部運送有關的問題,或僅向營運班機的航空公司詢問他們所進行的運送問題。
2.4 優先法律和可分割性
2.4.1 當本運送條款與我們的價目表或準據法有所牴觸時,本運送條款即不適用。
2.4.2 若根據任何準據法、條約或公約,或在我們的價目表適用的情況下,本運送條款任何規定被視為無效,則該規定不影響本協議其他任何規定的可執行性。相反地,任何無效、非法或無法執行的規定都應該從本運送條款分割,其餘部分應被強制執行,就如同本運送條款中未含有無效、非法或無法執行的規定一樣。
2.5 條款優先於規章
2.5.1 如果與我們的規章有任何抵觸,應以本運送條款為準。
2.5.2 若我們的規章有任一部分因此而失效,該規章的其他部分仍予以適用。
2.6 錯誤
2.6.1 如果由於技術故障或無意的錯誤 (包括但不限於票價填寫錯、計算機錯誤或任何第三方錯誤 (人為或機械的錯誤)) 而導致報價錯誤,我們有權:
(a) 取消預訂和/或已開立的機票;
(b) 退還購買者支付的總金額;和
(c) 以原先預訂時報價的正確票價提供新機票。
3.1 通則
3.1.1 根據本運送條款的其他規定,我們僅可向以下人士提供運送服務:
(a) 機票所示姓名本人;和
(b) 能出示與機票上所示旅客詳細資訊相符的有效、未過期護照,並符合您入境目的地國家的任何適用要求,包括護照剩餘的有效期限。
3.1.2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運送服務以及暫扣您的機票:
(a) 您是以詐欺手段取得機票、違反了相關法律或我們的價目表規定、開票條款和條件或我們的規則或規章;或者
(b) 如果您無法出示符合機票所指詳細資訊的有效護照,向我們證明您是機票上所指姓名的乘客;
(c) 如果您無法向我們證明,您有權使用以他人信用卡購買的機票來旅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要求您為更換的機票支付全額票價,並且如果稍後我們得到信用卡持有人的確認授權,我們承諾將全額退款。
3.1.3 A 機票不可轉讓,除非您的機票為第三人做為套裝旅遊行程之一部分所提供,且該套裝旅遊行程適用 1990 年 6 月 13 日《歐盟理事會指令》90/314「套裝旅遊行程與套裝旅行團指令」,在這種情況下,若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參加該套裝行程時,您得以將預訂之機票轉讓他人。 若準據法允許以此方式轉讓,且您已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要求,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根據您的要求,向他人開立新機票,以取代您的機票。 若您對機票是否屬於適用上述指令的套裝旅遊行程有所疑問,請詢問您購買機票的單位。
3.1.4 請選擇最適合您旅行需求的票價。部分機票以折扣票價出售,可能部分或全額不可退款。並且只有在重新計算票價後,才可能更改機票上指定的旅行日期或路線。若您對機票是否不可換票或不可退款有所疑問,請向您購買機票的單位詢問。您可能還要確保擁有適當的保險,以因應可能需要您取消旅行、更改旅行計劃或尋求意外醫療緊急治療的不可預期情況。
3.1.5 在任何時間,機票均屬於航空公司的資產。如果您想更改機票的任何一部分行程或要求退款,則所有此類請求都必須交由售票給您的實體處理。例如,如果您向旅行社購買機票,則必須將任何更改或退款請求交由該旅行社處理。
3.1.6 若您持有電子機票,您必須攜帶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等副本至特定機場,因為我們可能要求您向機場、移民局與安全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出示該文件。
3.1.7 依公約約定,電子機票收執聯被視為旅客機票及運送文件。
3.1.8 您的機票僅適用於機票所示的航班,在指定日期由出發地點行經約定停靠地至最終目的地。您支付的票價是以指定日期的這類路線為依據,僅適用於機票上顯示的運送服務,且這是我們與您簽訂的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3.1.9 雖然部分類型的更改不會導致票價變更,但改變出發地 (如未搭乘第一段航班) 或旅行方向倒反等變更方式可能導致票價提高/或取消票價。許多特殊票價僅限機票所示日期及航班有效,且完全無法更改,或必須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支付額外費用後方可更改。
3.1.10 機票所含每張航班搭乘聯可用來於預訂之日期,搭乘預訂航班的相應艙等。若開立機票時未訂位,稍後可依我們的價目表、相關機票限制以及該航班相關預訂等級的艙位供應情況。
3.1.11 如果您的航班因不可抗力而取消或以其他方式無法運載乘客,我們可自行決定並根據準據法為您提供:(1) 退款;(2) 可用於我們未來航空旅行的旅行點數 (受相關條款和條件限制);或 (3) 運送至雙方同意的替代機場。 除非相關法規明確要求,否則您將無權因不可抗力的航班取消而獲得任何其他補償。
3.2 有效期間
3.2.1 除機票、合約條款或適用的價目表另有規定外,否則機票有效期間為:
(a) 若完全未使用,則為開票之日起一年內;或
(b) 若第一次旅行是在原始開立日期起一年之內,則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之內。
3.2.2 若您申請預訂時我們無法確認,導致您在機票有效期間內無法成行:
(a) 此機票的有效期間將依未確認預訂的期間順延,或
(b) 您可以根據第 10.3 條的規定獲得自願退款,但須遵守機票所列的限制 (若有)。
您將無權獲得任何其他補償。
3.2.3 如果因生病而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旅行:
(a) 您必須向我們提供一份醫療證明,確認您因生病不適合旅行;
(b) 我們可以將您的機票有效期延長至 (您認為合理) 可以旅行的日期,或至旅程恢復之日後可提供已付票價之相應艙等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c) 若機票所剩餘的航班搭乘聯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該機票的有效期間得自醫療證明所示日期起延長不超過三個月。
(d) 對於同一預訂所列的同行乘客,以及您無法完成的行程有直系親屬同行,我們將延長他們的機票有效期限。
3.2.4 如果您的直系親屬去世,並且您已向我們提供了死亡證明副本,以及提供了我們為確認您與死者之間關係所需的其他證明,則我們將延長您以及同一預訂所含同行乘客的機票有效期限,但期限不得超過死亡日期起 45 天。
3.3 航班搭乘聯的變更和順序使用
3.3.1 您的機票僅適用於機票所示的航班,在指定日期由出發地點行經約定停靠地至最終目的地。根據第 3.3 條規定,如果未按照機票提供的順序使用所有航段,則機票將無法使用且不再有效,除非您已支付了適當的票價差額和規定的行政費用。
3.3.2 如果您想更改運交的任何部分 (包括不按順序使用航班搭乘聯):
(a) 您必須在任何受影響的航班出發前至少 48 小時通知我們;和
(b) 我們將計算新航班的票價,且您將有機會選擇接受新票價,或選擇維持已開票的原定行程;和
(c) 如果您選擇接受新票價,機票將重開;同時,如果新票價高於已付票價加上規定的行政費用,則您將需要支付票價差額。
3.3.3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需要更改任何一部分行程:
(a) 您必須盡快與我們聯絡;和
(b) 您必須向我們提供不可抗力的足夠證據;和
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將您送到下一個中途停留地或最終目的地,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3.3.4 如果您未事先通知我們而無法按照機票記錄的方式搭乘任何航段:
(a) 您將必須支付規定的「訂位未搭」費和行政費用;
(b) 根據第 5.5.6 條規定,除非您支付了規定的「訂位未搭」費用和行政費用,否則您未使用的航班搭乘聯將不適用於旅行;和
(c) 如果您希望退款,這類請求應受相關機票和票價規則的規範。
4.1 票價
4.1.1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您已支付的機票票價僅適用於您和您的行李由出發機場行經約定中途停留地至最後一個目的地機場,以及機票所載日期與時間。
4.1.2 如果行程有一條以上的路線,則您的機票將指定適用於該票價的行程路線。
4.1.3 票價不包括機場間以及機場與城鎮目的地間的陸路運送服務,亦不包括其他運送或服務,除非我們在機票中明確聲明包括這些服務。
4.1.4 您的票價將根據您進行機票付款當日的有效價目表,按機票所示之日期與行程計算。
4.1.5 若您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票價可能發生變動。
4.1.6 若未支付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1.7 您的票價可能有以下方面的特定條件和/或稱為「票價規則」限制:
(a) 機票和有效期限,
(b) 預訂和開立機票要求,
(c) 規定的「訂位未搭」費用、變更費、取消費和行政費用;
(d) 行李額度,
(e) 機票退款規則和費用,
可能會併入或以其他方式更新這些運送條件的規定。購買機票之前,您將會得知適用的票價規則。
4.2 稅收、費用和收費
4.2.1 您必須向我們支付政府或其他當局對您的運送服務徵收的所有相關稅金、費用與收款,以及我們有義務向您收取由機場經營商對乘客徵收的所有相關稅金、費用與收款。若未支付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2.2 購買機票時,我們會告知關於票價不包含稅金、費用與收款;這些通常將於機票中另行列明。 這些稅金、費用和收款不是由我們決定;各國政府或其他當局或機場經營商可能會隨時加以調整,並且在機票開立之日後可能會徵收或增加。
4.2.3 若機票所示的稅金、費用或收款有適當的調漲,您可能必須於搭機前繳納。 若機票開立後徵收新的稅金、費用或收款,您亦可能必須於搭機前繳納。 若您在機票開立時支付的任何稅金、費用或收款已取消或減少,因此不再適用於您或應付金額減少,此時,您有權要求取得這些金額的退款。
4.2.4 如果您不使用機票或僅使用機票的一部分,或者如果任何稅金、費用或收款已取消、減少或不再適用於您的運送,則您可以要求退還這些已付的稅金、費用或收款,但可能需酌情支付任何相關的行政費用。 我們有權不退還由政府或當局或機場經營商收取且我們無法收回的任何稅金、費用或收款。
4.3 特別附加費
4.3.1 特殊情況下,第三人可能會向我們收取通常不適用於我們的營運費用 (如補充保費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所引發的額外安全費用)。我們的經營成本 (如燃油費) 可能因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特殊情況而大幅增加。 在這種情況下:
(a) 此時,您必須向我們支付您的航班所產生的所有此類費用 (即使發生於您的機票開立之日後),這是一筆與所產生額外費用相當金額的票價附加費;
(b) 我們會盡快與您聯繫,提供任何適用之票價附加費的詳細資訊;
(c) 若我們無法透過您提供的聯絡方式與您取得聯絡,我們將於您辦理報到手續時告知任何相關的票價附加費;和
(d) 您有權根據第 10.2 條規定自由選擇不支付票價附加費並獲得非自願退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您沒有其他責任。
4.3.2 若任何特殊情況的附加費不再適用於您的全部或部分航班,或應付金額降低,您可以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此類附加費。 關於要求退款的詳細資訊,您應詢問我們或授權代理人。
4.3.3 若未支付適用的附加費,我們有權拒絕提供運送服務。
4.4 貨幣
4.4.1 除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要求使用其他貨幣付款,否則您必須以運送啟程所在國家的貨幣支付票價、稅金、費用、收款和特殊附加費。 我們可能會指示以電子方式或其他非現金方式進行此類付款。
4.4.2 我們可能決定以我們規章所確定的匯率接受另一種貨幣付款。
5.1 預訂要求和您的預訂更改
5.1.1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會將您的預訂記錄在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若您提出要求,我們會為您提供預訂的書面確認書;或將其發送至您預訂時所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5.1.2 特定票價訂有條款限制或排除您更改或取消預訂的權利。我們將在您預訂時告知此類細節。
5.1.3 若您因健康狀況或其他狀況,上下機或飛行期間可能需要醫療協助或特殊協助 (如第 7.2 至 7.4 條所列情況):
(a) 您必須於預訂時告訴我們;
(b) 此類預訂應在第 7 條所述的提前通知期限內進行,以便能夠符合醫療證明要求;和
(c) 如果未提供所需的預先通知,則可能因時間不夠完成相關醫療證明要求而無法接受預訂。
5.1.4 我們會暫時為您預訂,直到確定您已取得第 7.3 條要求的醫療證明,並符合該許可所附加的所有條款為止。若您搭機往返美國或某些其他國家/地區,當地法律可能不要求您遵守本 (第 5.1.3) 條規定,請向我們詢問各地規定的差異。您可以在我們的網站上找到更多資訊。
5.1.5 如果您有任何特殊要求或購買了附加產品,例如特殊餐點、特定座位、專屬司機服務、輪椅協助、使用嬰兒搖籃,則在您修訂原始預訂 (例如日期變更、旅行艙等或任何取消和重新預訂),則前述的要求必須重新提交;任何已付款的部分將適用。
5.2 開票時限
5.2.1 若您未遵循我們或授權代理人的建議於指定的開票時限前支付票價、稅金、費用或收款,則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預訂,且不另行通知或不承擔任何責任。
5.3 個人資料
5.3.1 您承認並同意,您為了以下目的向我們提供了您的個人資料:
(a) 預約;
(b) 購買、記錄及開立機票與所有航班相關附屬文件;
(c) 為您提供航班及所有航班附加服務;
(d) 回應您的查詢及要求;
(e) 管理會計、
(f) 請款與審計程序,以及其他行政目的;
(g) 從第三方提供商獲得附加服務,例如輪椅協助和豪華轎車服務;
(h) 開發與提供服務,以及管理賓客獎勵計劃;
(i) 促進移民和入境程序;
(j) 促進安全檢查、程序與規範;
(k) 處理海關管制;
(l) 預防與偵查犯罪,並向政府機關提供與您的行程有關的此類資料;
(m) 客戶關係事務;
(n) 統計分析;協助我們將來與您交易;
(o) 行銷和系統測試、開發和培訓。
5.3.2 基於第 5.3.1 條所提目的,您授權我們保留並使用此類資料,並可傳輸資料及/或供下列對象分享:
(a) 我們自己的辦公室、
(b) 我們的授權代理商,
(c) 我們的其他公司和/或品牌,
(d) 我們權利和義務所轉移的任何人,
(e) 提供相關服務的第三方公司,例如汽車租賃、酒店、行李寄存、醫療或傳染病檢測、豪華轎車、旅行保險、政府和政府機構,
(f) 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卡公司,
(g) 其他航空公司和其他承運公司;或
(h) 我們用於上述目的的第三方提供商。
5.3.3 我們也可能保留您的個人資料供直接行銷使用,但是如果準據法要求,我們將事先獲得您的許可。
5.3.4 我們可能會處理敏感個人資料,例如您的健康或殘疾狀況、宗教、犯罪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 此外,我們可能會將您的資料傳輸至可能不具備同等級資料保護措施的國家/地區。您承認,向我們提供敏感個人資料,表示您明確同意我們為本 (第 5.3) 段所規定之目的處理並向第三人揭露該資料,而且我們得將您的個人資料轉移至其他國家/地區,無論其是否具備同等級的資料保護措施。我們承諾根據不時生效的資料保護相關法規收集、處理、儲存、保管並傳輸您的資料。
5.3.5 我們亦得監控及/或記錄您與我們的電話內容,以確保服務品質穩定、防止/偵測詐欺並進行培訓。我們的某些機艙配備了視訊控制監控系統;這些系統將供安全和保障目的。
5.3.6 我們可能要求您提供發生緊急情況時我們可聯繫的第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您有責任確保該第三人同意揭露為此目的提供的資訊。
5.3.7 我們要求您提供詳細的聯絡資訊,以便通知您時刻表的更改或其他緊急情況,因此,您有責任向我們提供最可靠的聯絡資訊。若您想知道我們所持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及/或更正我們所持關於您的個人資料,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
5.3.8 若您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您同意使我們及授權代理人不因傳輸、保留或處理該資料而受損害。
5.4 座位和飛機類型
5.4.1 購買機票後,您可以支付規定的費用後在每個航段中保留特定座位。 當可以在線上辦理報到手續時,您就可以免費預訂座位。但是,我們將努力滿足提前提出的座位要求:
(a) 但無法保證保留任何特定座位;
(b) 我們有權隨時 (即使在登機後) 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這可能是為了正當理由 (包括但不限於營運、安全或保全) 而必須採取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將嘗試為您分配另一排類似的座位,並且
(c) 根據我們網站規定提前購買座位附帶的條款和條件,除了需退還您已支付的座位選擇費以外,我們無需為我方更改任何座位承擔任何責任。
5.4.2 根據準據法的規定,提前購買座位不會與殘障旅客或行動不便的旅客可享有的任何權利相抵觸。我們將確保與 14 歲以下兒童一起旅行的父母或監護人可以坐在一起,且不會另外收費。
5.4.3 您必須能夠安全舒適坐入單一座椅且扶手可放下,並且能夠用不超過一個安全帶加長器就即可繫上安全帶。如果您無法做這麼做,且我們無法為您安排其他方式,則根據準據法的規定,您必須為整個旅程購買第二個座位或升等 (視他們是否有其他座位而定)。如果航班預訂已滿,或者您無法購買第二個座位或升等,則您的旅行將被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購買下一個適用航班的額外座位。 您將無權獲得任何其他補償。關於我們機隊座位大小的詳細資訊,可向我們索取。
5.4.4 我們將盡力為您的行程部署時刻表中指定的飛機類型 (或開票時會向您顯示),但我們不保證將使用任何特定的飛機類型或提供特定的座位配置。無論出於營運、安全、保全或其他原因,我們有權更改要運送您的飛機類型,且您可能因此會坐在不同的客艙或服務等級 (可能低於您已確認預訂的等級)。在您被降級的情況下,我們將根據第 9.3.2 條行事。
5.4.5 我們可以用另一家航空公司為我們運營的飛機,或使用從其他承運公司租用的飛機來暫時補充我們的機隊;這些飛機的內部配置和設施會與我們所廣告或通常為該服務部署的飛機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嘗試:
(a) 告知飛機運營商的身份;和
(b) 確保您獲得與我們平常航班水平相等的機上服務,但我們不能保證一定可以做到這一點。
5.5 再次確認和預位未搭的費用
5.5.1 您無需再次確認預訂。
5.5.2 您有責任直接找旅程中所用的其他承運公司,向他們查詢是否有任何再確認的要求。 若是,您必須根據機票所示航空公司代碼,向該航空公司再次確認。 若其他航空公司因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您未依要求再次確認) 取消一筆或多筆預訂,我們概不負責;您對續程行程或退款的權利將適用該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
5.5.3 如果您無法搭乘已確認預訂的航班,則我們將按照本身的票價規則向您收取「預訂未搭」費用。我們還有權自行使用先前分配給您的任何座位。若這樣做,我們沒有義務退還與任何此類預訂相關的已付票價或費用,但第 10 條另有規定除外。
5.5.4 如果您無法在辦理報到手續截止期限以前搭乘已確認預訂的任何航班,或者您已辦理報到手續但無法在登機證所示登機時間出現在登機門,或者您未能提前告知 (您的航班起飛前) 您無法按照已開票行程旅行,則我們將取消您隨後的所有航班預訂。但若您確實提前告知,我們就不會取消您隨後的航班預訂。
5.5.5 如果您搭我們的航班從歐盟或英國的機場出發旅行,並且如果:
(a) 您基於任何原因而錯過或未搭乘機票的航段,但您仍打算搭乘後續航段而不支付任何額外的票價差額,請於未搭乘之航段起飛後 24 小時內與我們聯絡,要求我們保留剩餘航班預訂的效力。若您循上述方式告知您的意願,即可不額外支付款項或票價差額,我們會保障您的剩餘行程。
(b) 假設您未達成上述 (a) 所述事項,所有已預訂的剩餘航班將會遭到取消,如果您之後決定使用該機票旅行,我們將視座位剩餘情形向您收取原始票價,以及重新開立機票時適用於修改後行程表的同艙等行程最高票價之間的差價。若原始機票的票價規則對您較有利,則適用之。
5.5.6 對於因為您不遵守第 5 條規定的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無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6.1.1 您應該在航班起飛前充分時間內到達指定的辦理報到櫃檯和登機門,以允許辦理任何政府手續和出發程序,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晚於規定的辦理報到截止期限。 每個機場的辦理報到截止時間和登機時間都不同,並且可能隨時有變動。 您必須自己了解這些資訊並確實做到。對於您的機票上由本公司提供的第一個航班,如果辦理報到的時間與以下第 6.1.2條所提的平常規定不同,則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會通知您該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 至於您行程的後續航班,我們與授權代理人可能不會另行告知報到截止時間,您應自行查詢。 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可上我們的網站瀏覽,或詢問我們或授權代理人。
6.1.2 在大多數機場,辦理報到的服務台是在預定起飛時間前四小時開放。 如果您乘坐經濟艙旅行,則報到截止時間為航班預定起飛前的 60 分鐘;如果乘坐商務艙或頭等艙,則報到截止時間為起飛前 45分鐘。 請參考您的機票,但具體時間可能不同。飛往美國的直飛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為預定起飛時間前兩 (2) 小時,並且您必須在預定起飛時間之前至少 60 分鐘抵達美國預先通關設施。
6.1.3 對於使用信用卡在線上購買的機票,如果乘客不是信用卡持有人,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在報到時出示用來購買機票的信用卡或其複印本。
6.1.4 在線上辦理報到手續的時間為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30 小時至一 (1) 小時期間,實際時間取決於您的出發和抵達機場。在線上辦理報到手續後,如果您有行李要托運,您必須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的 90 分鐘前至報到櫃檯托運您的行李。如果您搭乘直飛美國的航班,則必須在預定起飛時間的 120 分鐘前至報到櫃台托運您的行李。
6.1.5 如果您已經在線上辦理了報到手續,則我們將通知受理行李的截止時間和登機時間。
6.1.6 您必須在登機證所示的登機時間以前抵達登機門。
6.1.7 若您未遵守報到截止時間和登機時間,我們有權取消您的預訂。如果您在登機時間之前沒有抵達登機門,我們將拒絕您搭機並且會將托運行李卸下。如果因為您以及為了卸下您的行李而使航班延誤,我們有權收回您的行動所產生的全部合理費用。我們有權拒絕繼續運送您;同時,若您的機票有未使用航段的價值,或我們手中握有您的任何資金,我們都有權用來折抵這類費用。
6.1.8 對於因您未遵守本第 6 條規定所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7.1 我們有拒絕承運的權利
7.1.1 我們可合理行使裁量權,且根據第 7.1.2 條的拒絕運送權利,我們得以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但前提是我們已經以書面通知您,表示從這類禁載通知發出日期之後,我們無法以我們的任何航班運送您或您的行李。
(a) 禁載通知書將指明禁令生效的日期及其適用期限。我們可能會發布無期限的禁令。
(b) 禁止通知書還將告知您不要購買機票搭乘我們的航班,也不要要求或允許任何人為您購買機票。
(c) 如果您在被禁止的期間內嘗試乘坐我們其中一個航班旅行,我們將拒絕運送您且您唯一的追索權就是獲得非自願性的票價退款。您將無權獲得任何其他補償。
7.1.2 若發生或我們合理認為可能發生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即使您持有有效的機票和航班登機證,我們皆得以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或可要求您下飛機:
(a) 為了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法規、命令或政策,而必須採取這種行動;
(b) 運送您和/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害或影響飛機、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或對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的舒適性產生重大影響或干擾,或似乎會航空運輸秩序;
(c)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態 (包括酒精或毒品造成的障礙) 對您自己、其他旅客、機組人員、飛機或財物造成 (或可能造成) 危險或風險;
(d) 您拒絕遵守與政府或航空公司有關的醫療指令,例如戴口罩或類似的面部遮蓋物、接受非侵入性的溫度或體溫檢測、填寫健康聲明或類似要求。
(e) 如果您被允許繼續旅行,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 (包括酒精或毒品造成的障礙) 可能對機上其他旅客造成重大干擾或不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會酌情決定為您提供不同於預訂您的服務 / 客艙服務。如果您同意搭乘我們提供的艙等旅行,我們將不退還任何票價差額;
(f) 您拒絕對自己或您的行李進行必要的安檢、醫療或類似的檢查;
(g) 提交航空公司或政府規定的安全檢查後,您未能通過安全問題詢問,或您未通過安全評估或分析,或您塗改或撕除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條或登機證上的安全貼紙;
(h) 您未全額支付適用您運送的票價、稅金、費用、收款或附加費;
(i) 我們認為您似乎未持有有效或合法取得的旅行證件;或不符合必要的簽證規定:或是以詐欺方式取得您的旅行證件;或試圖進入過境國,但在途中您可能甚至未持有有效旅行文件,或未符合 入境的簽證要求;您於航程途中或報到後至登機之間已經銷毀您的旅行文件,或者拒絕將您的旅行證件交還給飛行機組人員,或者拒絕讓我們根據要求複印您的旅行證件;
(j) 您出示的機票確定或疑似為非法取得得或通過欺詐手段獲得 (例如,透過使用被盜的信用卡或扣款卡,或者透過錯誤或欺詐方式兌換旅客忠誠計劃的飛行獎勵);或者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實體購買;或已由開票航空公司掛失或中止,或者可能是偽造、偽造或篡改;
(k) 您不能證明您是機票上指明的人;
(l) 您辦理報到時未出示購買機票所用的信用卡 (或可接受的信用卡副本);或未出示我們指定的其他授權證明,證明您是透過網站或客戶服務中心購買的機票。;
(m) 您未遵守第3.3條中關於飛行優惠券的順序和使用的要求,或者您出示了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以外的任何方式發行或更改的機票;您未遵守第 3.3 條關於航班搭乘聯順序與使用的規定,或您出示的機票並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或遭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人任意更改;
(n) 您在登機之前或在飛機上未遵守任何地面工作人員或機組人員的安全或保安說明,或妨礙或阻礙他們履行職責,或者您損壞、蓄意破壞飛機或我們使用的任何設備,或威脅要如此做;
(o) 您先前曾對我們或其他航空公司有上述一項行為或疏失,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犯;
(p) 報到期間、從您的航班登機期間或從轉機航班下機期間、飛機起飛前於機上期間、在任何轉機航班的機上期間,或接受我們的服務時,您觸犯刑事罪行;
(q)登機或 轉機之前或期間,或您獲得我們的服務時,或飛機起飛前於機上期間,您對地勤、機組人員或同機乘客,使用威脅、辱罵、侮辱、騷擾或猥褻言論,或有威脅、辱罵或侮辱行為;
(r) 您先前搭乘我們另一家航空公司時曾以任何禁止的方式行事,並且我們認為您可能會再犯同樣的行為,或者您先前因為與您行為有關的任何原因而被另一家航空公司拒絕運送,或者您先前由我們或另一家航空公司運送但違反了第 11.1 條對您所設的任何職責;
(s) 您未遵守我們為維護其他旅客的安全與舒適所給的指示 (例如,其中包括第 5.4.3 條規定的入座、手提行李存放、吸煙、飲酒、使用藥物、使用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PDA、穿戴式裝置和智慧型手錶、攜帶式錄音機、攜帶式收音機、CD、DVD 及 MP3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 或造成機內混亂及干擾;
(t) 您已經製造或試圖製造 (或看起來已經製造) 炸彈騙局、威脅劫機或任何其他安全威脅;
(u) 經移民局或其他機關通知 (口頭或書面),即使您持有有效旅行文件,亦無法進入擬前往或過境的國家/地區或您計畫中途停留的國家/地區;
(v) 出發國的移民或其他當局已通知我們 (口頭或書面) 您或由您負責的同行者人,因法律,法院命令或保釋規定而不能離開飛機出發地的管轄權;
(w)政府機關依法要求我們提供關於您的資訊,但您未能或拒絕向我們提供您擁有或可得的資訊,或我們認為您提供的資訊為虛假或誤導;
(x) 如果您不符合第 5.4.3 條關於入座要求的要求;
(y)如果您不符合第 7.3 條關於醫療上適合 飛行的規定;
(z) 如果您不符合第 17 條關於運送孕婦乘客和新生嬰兒的要求;運送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運送生病的乘客;限制使用電子設備和物品;機上飲用酒精飲料;或關於槍支和危險品的運送;
(aa) 非法持有毒品,或我們合理懷疑您非法持有毒品。
7.1.3 在確定我們是否相信可能發生第 7.1.2 條所述任何事件時,我們無義務進行任何查詢。我們可全權自行決定取消機票剩餘未使用部分,且您將無權完成您的旅行或無權取得後述航段的退款:您被拒絕運送的航班段或機票所含任何後續的航段。 在運送您的任何環節中發生這類拒載或被請下飛機的情形,且因而導致任何間接損失或損害時,我們概不負責。根據第 11.2 條規定,我們有權向您要求這類將您請下飛機所造成的全部合理費用和開支。
7.1.4 如果您因第 7.1.2 條所指的任何原因而被拒絕運送,您應對我們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負責:
(a) 修理或更換您所損壞、遺失或破壞的財產;
(b) 因為將您請下飛機及/或卸下您的行李而使飛機改變目的地或造成航班延誤;
(c) 賠償因您的行為受影響的任何其他人;
同時,若您的機票有未使用部分的價值,或我們手中握有您的任何金錢,我們都可以用來折扺此類費用或支出。
7.2 特殊協助
7.2.1 我們建議關於運送無人陪同的兒童、行動不便者、孕婦、病患或我們認為需要特殊協助 (如輪椅) 的其他人員時,您應在購票時向我們提出所需的特殊協助,並遵守第 7.4 條和第 17 條所述的相關程序。
7.2.2 若我們同意運送後,您的特殊協助需求發生不利變化,您必須立即向我們通知您的變化情況,並進一步重新尋求我們的確認。 行動不便或有特殊需求的旅客若已於購票時告知他們可能有的任何情況,且已經為我們所接受,其後我們不得以殘疾或特殊需求為由拒絕運送。
7.2.3 如果您搭乘航班往返美國或其他某些國家/地區,則適用的當地法律可能規定您不需要遵守本第 7.2條所訂的全部或部分要求,請向我們詢問各地規定的差異。
7.3 適宜飛行
7.3.1 登機前,您的健康狀況必須適宜搭機。您可在我們網站瀏覽《適宜飛行》指引。
7.3.2 我們可能會要求您依旅行規定填寫健康調查問卷或聲明。 合格的工作人員可能還會要求您提交其他問題或進行檢查。如果您拒絕填寫此類調查問卷或聲明,或者您不符合我們的旅行醫療標準,我們可以單方面決定拒絕您登機。 在這種情況下,您將有權獲得可用於將來旅行的點數。 您將無權獲得任何退款或其他補償。
7.3.3 您無需進行體檢,除非有任何理由懷疑 (或理應知道) 您的身體狀況可能因飛機的正常運作而惡化,或若您於航程結束前無法取得專業醫療救援,可能使您陷入困境。除非您是搭機往返美國,否則您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這些要求,如果您:
(a) 患有任何被認為具有傳染性和傳染性的疾病;
(b) 最近遭遇重大醫療事故;
(c) 身體或心理狀況不穩定,可能對其他乘客造成危險或引起不適;
(d) 攜帶早產嬰兒旅行 (我們不提供保育箱)
(e) 需要擔架;
(f) 患有可能受飛行影響而惡化的病症;
(g) 有可能對其他乘客的安全或航班準時造成潛在危害的狀況,包括可能使飛機轉向;
(h) 需要機上氧氣,或正在使用可攜式氧氣濃縮器 (POC) 或呼吸機;
(i) 需要電池供電的醫療設備 (CPAP 除外);
(j) 要求在飛行過程中進行醫療程序,例如注射;或者
(k) 在飛行期間需要協助為自己餵食或使用廁所,或者在需要時四處移動或從機艙疏散;
如果您事先獲得我們醫療部門的許可,且他們可能需要您與個人護理助理/安全助理一起旅行,則我們將運送您。若要提出此類核准請求,您應填妥 MEDIF 表格;表格可在我們的網站下載。
7.3.4 您應該在航班起飛前最晚 72 小時向我們提供正式填寫的 MEDIF 表格,並附有註冊醫生簽名的證明正本 (日期不超過 航班起飛前 14 天),確認您適合搭乘預訂的所有航班旅行。如果您被告知在採取某些預防措施的前提下適合飛行,則您有責任確保已採取此類預防措施;
7.3.5 如果您在航班途中由於任何原因 (除了由於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的原因) 而生病,您將向我們補償我們所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a) 由於飛機上的治療、地面運輸或第三方提供的治療;和
(b) 如果您違反了本運送條件的規定,使飛機轉向以尋求醫療協助;同時,若您的機票有未使用部分的價值,或我們手中握有您的任何金錢,我們都可以用來折扺此類費用或支出。
7.4 運送孕婦、嬰兒和兒童
7.4.1 如果您懷孕了且已滿 28 週,只有在您向我們出示以下醫療報告或信件時,我們才會讓您搭乘飛機:
(a) 有適當資格的醫生或助產士簽名;
(b) 列有您的預產日期;和
(c) 確認您的懷孕沒有任何複雜性;
(d) 告知您預計最適合旅行的最晚日期。
7.4.2 懷孕 35 週後要搭乘飛行超過 4 小時的航班,以及懷孕 36 週後搭乘任何飛行時間的航班,您都需要事先向我們的醫療部門最得旅行核准。如果您的懷孕有其複雜度 (例如雙胞胎或三胞胎),則懷孕第 32 週的旅行將不會獲准。請參閱我們網站的的準媽媽指引。
7.4.3 出生 7 天後的嬰兒才可以獲准被運送,但前提是嬰兒出生時沒有醫療併發症。若是出生有併發症或早產的嬰兒,需要事先獲得我們醫療部門的許可。
7.4.4 5 歲至 17 的孩子可以獨自旅行,但必須遵守我們網站上的「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與年幼乘客」政策。
8.1 行李限額
8.1.1 您的行李限額取決於您購買的機票。根據適用的「規定和限制」,您可以按照機票上指定的限額攜帶行李。我們的網站有關於這些內容的說明。
8.2 額外行李
8.2.1 額外行李 若行李超出分配的行李額度,您必須支付運費。這些費率可應要求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獲得。我們有權拒絕攜帶超出您行李限額的行李。只有在您搭乘的飛機有足夠空間,且您已經為運送額外行李支付了適當的額外費用,我們才會在您的相同航班上攜帶您的額外行李。 我們網的站上有額外行李收費的說明。
8.3 無法以行李運送的物品以及易碎/易變質物品
8.3.1 您的行李 (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 中不得含有以下物品:
(a) 可能危及飛機或飛機上的人員或財產的物品,例如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技術指令》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危險貨物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和 LAGS 法規。
(b) 任何目的地或出發地的準據法、規範或命令禁止運送的物品;
(c) 我們合理認為就使用的飛機類型而言,由於危險或不安全因素,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或由於其易碎或易變質而不適合運送的物品。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物品的相關資訊;或
(d) 為我們的規章所限制或禁止攜帶的物品。
8.3.2 我們網站上提供了完整、更新的清單;這些清單包含有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禁止、不可接受、限制和禁止攜帶的物品。有些物品限定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攜帶,也這是說攜帶這些物品需要事先核准。此處也列有關於獲得我們核准的資訊。我們會隨時在規章或通知指定其他物品,您不得將這些放入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8.3.3 無論是您提出要求或是根據我們的規定,如果有非托運行李成為托運行李,您必須立即移除所有禁止放入托運行李的物品。
8.3.4 您不應該在托運行李中放入易碎或易腐物品。
8.3.5 如果有任何物品已被禁止,但您卻放入行李中或以違反所建議的方式攜帶上機,而且如果經確定您的行李或任何其他財產有任何損失或損壞,我們將認定這是由於您的疏失所造成。我們有權向您追償因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害而合理產生的任何直接費用。
8.4 拒絕運送行李的權利
8.4.1 除非有獲得准許,否則我們將拒絕將第 8.3條所述的任何物品做為行李運送;同時一旦發現,我們將拒絕進一步運送任何此類物品,無論我們是否以及何時獲知或發現行李中有這類物品。
8.4.2 除非有理由認為行李已妥善安全地包裝於適當容器內,否則我們得以拒絕接受要運送的行李。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包裝及容器的相關資訊。
8.5 搜查權
8.5.1 基於安全考量,我們得以要求您允許我們搜查及掃描您本人,並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如果您沒有空,我們仍得以在您不在場時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以確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夾帶任何第 8.3條所述物品。如果您不願遵守此規定,我們得以拒絕運送您及您的行李。若搜查或掃描對您造成損害,或 X 光檢查或掃描導致您的行李損壞,除因我們的過失或疏忽所致者外,我們概不負責。
8.5.2 您必須允許政府官員、機場人員、警察或軍官以及您運送途中相關的其他航空公司,對您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對於由機場安檢人員、海關人員或其他政府人員從您所保管或行李移除和/或扣留的物品,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對您負責。
8.5.3 您有責任自行了解並遵守其他國家/地區的安全機關的規定;他們會要求以安全方式固定托運行李,以便旅客不在場情況下可打開檢查而不造成損壞。
8.6 托運行李
8.6.1 您向我們交付待托運的行李後,我們將保管托運行李,並為每件行李開立一張行李識別標籤。我們會指定可接受的托運行李最大尺寸和/或重量,並在我們的網站上提供相關資訊。
8.6.2 托運行李必須附有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資料 (包括聯絡電話)。
8.6.3 我們將盡可能以同一班機運送您與您的託運行李,除非基於安全或營運理由而決定以其他班機運送。如果您的托運行李是由其他航班運送,我們將依您提供給的地址寄送,除非:
(a) 提領地準據法要求您至海關清關,或
(b) 以其他班機運送托運行李的原因與行李尺寸、重量或特性有關,或
(c) 您未遵守本運送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您將需要自費從到機場領取。
8.6.4 除了我們決定不以同一班機運送您與您的托運行李外,若發生以下情況,我們也不會運送您的托運行李:
(a) 您未登上載有托運行李的飛機;或者
(b) 您登機後,在飛機起飛前或在轉機地期間下機。
8.6.5 您必須確保托運行李足夠堅固安全,可承受一般正常航空運輸的顛簸而不致造成損壞 (正常磨損除外)。
8.7 手提行李
8.7.1 我們得以指定手提行李的最大尺寸及/或重量,以便行李可放在:
(a) 在您前面的座位下;或者
(b) 機艙內的封閉儲物架內。
若您的行李無法以此方式放置,或重量過重,或經認定為不安全,則必須依第 8.2 及 8.3 條規定託運。
8.7.2 若物品不適合放入貨艙運送 (如精緻的樂器) 且不符合上述第 8.7.1條要求,只有在我們有限准許下且符合以下條件,我們才會接受將這類物品放在飛機機艙中運送:
(a) 您在辦理報到之前已充分通知我們;
(b) 我們已授予許可;和
(c) 您已為此服務支付了任何相關的個別費用。
8.7.3 或者,如果該物品是您希望以手提行李攜帶的高價值物品、樂器或外交郵包 (但不符合第 8.7.1 條規定),此時,只能放在客艙內運送,但前提是:
(a) 您在報到前已充分通知並經由我們許可;和
(b) 為了在飛行期間將這類允許的物品存放在您旁邊,您購買了同您旅行艙等的一個或多個額外座位 (視供應情形而定)。
8.8 托運行李的提領和交付
8.8.1 根據第 8.6.3 條的規定,托運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只要可以您就必須盡快提領。若托運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您未及時領取,我們可能會向您收取合理的倉儲費用,金額將由我們決定。若托運行李於抵達之日起三 (3) 個月內無人認領,我們得以處置該托運行李,並保留處置後所得的任何收益,無需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8.8.2 只有行李識別標籤的持票人,才有權取得交付的托運行李。我們無責任檢查行李識別標籤持票人的身分或權限,亦無責任確認他們是否有權領取。
8.8.3 認領托運行李的人無法透過行李識別標籤來識別行李時,他們必須充分證明自己擁有這類行李的權利,否則我們無法交付行李。
8.9 動物
8.9.1 除非根據以下要求事先獲得我們的書面許可,否則我們有權拒絕運送任何動物。運送這此動物應遵守以下規定:
(a) 您在運送過程中向我們提供從出口國、進口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主管當局取得的動物出入境、健康許可,以及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地區、州或領域所需的任何其他許可;
(b) 您必須對這類動物承擔全部責任;若對於我們同意運送的動物造成任何傷害、損失、延誤、疾病或死亡,我們概不負任何責任;
(c) 您必須確保動物適當裝在籠子內,且必須備有必要的食物及飲水 (或置於符合任何準據法要求的容器中),以便放在飛機所帶貨艙內運送;同時,需檢附有效的健康與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過境及出境許可證,以及入境或過境國家/地區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則無法運送。
(d) 對於這類動物被拒絕在任何國家、州或地區出境'、入境或過境,我們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因為您必須以攜帶動物者的身分合理向我們償還任何因此造成或發生的罰款、費用、損失或負債;
(e) 若試圖攜帶動物搭機但這類運送遭拒時,您必須全權負責必要的安排。
(f) 如果您試圖攜帶任何動物搭飛機被拒絕,對於您或您無法成行,我們概不必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g) 這類運送可能要遵守我們指定的其他條款;我們會在運送以前通知您相關規定。
8.9.2 若提出要求,且遵守我們指定的條款,我們可能接受將獵鷹放在客艙內運送。
8.9.3 若獲准做為行李運送,動物及其容器與食物將不包含在您的免費行李限額內,而應以額外行李計算,您必須於我們同意運送動物前支付相關費用。
8.9.4 殘疾旅客的隨行導盲犬可做為托運行李免費運送,且不計入一般免費行李限額內;您可以向我們索取適用的具體規定。
8.9.5 如果您搭乘航班往返美國,則適用的當地法律可能規定您不需要遵守本第 8.9 條所訂的全部或部分要求,請向我們詢問各地規定的差異。
9.1 時刻表
9.1.1 在航班時間公布 (或出票) 當日起至實際旅行日期之間,時刻表或您的電子機票收執聯上顯的示航班時間可能有所變動。我們不保證航班時間,且這也不構成雙方間之契約內容。
9.1.2 我們接受您的預訂前,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您當時有效的預定航班時間;同時,您的機票會顯示預定的航班時間。在開立機票後,我們可能需要變更預定的航班時間。若您向我們提供聯絡資訊,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盡力通知您任何變更情形。如果您購買機票後,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做了重大變更,而您無法接受;此時,您應立即與我們聯絡,且在通知後 30 天以內預訂其他航班。如果我們無法預訂您可接受的其他航班,您將有權根據第 10.2 條退款。如果您在 30 天通知限制後與我們聯絡,任何更改均應遵守票價規則。
9.2 取消、變更路線、延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避免延誤運送您與您的行李。 執行這些措施時,且為了避免航班取消,我們得以在特殊情況下安排由其他航空公司及/或飛機代表我們營運航班,但我們無此義務做這類安排。
9.2.2 如果我們有以下情形,即需受制於第 9.2.4 條規定:
(a) 取消應由我們運營的航班;或
(b) 未按時刻表合理經營航班、未停靠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
(c) 使您錯過由我們營運且您已確認預訂的轉機航班。
在適當考慮您的合理利益的情況下,我們將:
(i) 盡快按排最早的另一航班,以您最初預訂艙等服務的機位運送您及您的行李,且不額外收取費用,並於必要時延長機票的有效期間;或
(ii) 於合理期間內變更航線,以我們自己的服務或我們選擇的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將您及您的行李送至機票所示目的地 (或您要求的並經我們酌情同意的另一目的地),且不額外收取費用。
(iii) 根據第 3.1.11 條和第 10.2 條的規定提供退款。
9.2.3 發生第 9.2.2 條所定情形時,除公約或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則或規範另有規定外,第 9.2.2 條的選項為您可得的唯一補償,除此之外我們對您不負任何責任。
9.2.4 如果發生延誤或航班取消情形,我們將根據當地法規要求向您告知延誤或取消的原因以及您的權利。
9.3 拒絕登機和降等
9.3.1 根據9.3.4的規定,如果您先前已經確認為有效機票、已符合所有規定的登機截止時間和登機時間,且未因適用本運送條款或其他合理理由而被阻止登機,但我們卻無法在由我們運營的航班上提供機位;此時,我們將:
(a) 以您的「機票」所訂服務等級或其他服務等級,讓您搭乘我們稍晚的一個航班;和
(b) 根據準據法和我們在網站上提供的拒絕登機補償政策來提供補償。
除此之外,我們對您的任何額外損失或支出概不負責。
9.3.2 在極少數情況下,我們可能無法為您提供機票所提之服務等級的座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被降等至低於機票所提服務等級的旅行,則應遵守第 9.3.4 條規定:
(a) 我們將退還您開票所付服務等級與被運送所獲服務等級之間的差價,包括票價,稅金,費用,收費和附加費的差額;和
(b) 根據準據法和我們的拒絕登機補償政策來提供補償。
或者,您可以選擇根據第 10.2 條獲得非自願性退款。除此之外,我們對您的任何損失或支出概不負責。
9.3.3 當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由於超額預訂或其他營運理由而不得不拒絕運送部分乘客時,我們將積極詢問乘客是否願意在不自願性被拒絕登機以前,先放棄座位以換取以下旅行點數形式的自願性賠償。如果有必要拒絕登機,我們將盡力保護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殘疾乘客及其協助人員、家屬,以及持同一張機票但先前已被拒絕登機的乘客等人的旅行
9.3.4 在以下情況下,您在某些管轄區的機場被拒絕登上我們營運的航班或被降等,或在某些管轄區購買了機票:
(a) 您擁有已確認的預訂;
(b) 您已符合規定的登機截止時間,且未因適用本運送條款或其他合理理由而被阻止登機;和
(c) 您的旅行並非免費或持平常不為大眾提供的減免票價;
您可能還享有某些其他權利和福利,我們將按照適用法規規定的方式來提供此資訊。
9.4 歐盟法規 261/2004 補償索賠
9.4.1 本條款適用於根據歐盟法規 261/2004 提出的賠償要求。
9.4.2 乘客必須直接向我們提出索賠,並允許我們在 28 天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時間 (以較少天者為準) 直接向他們作出回應;然後,他們才可找第三方代表他們提出索賠。可將索賠提交至 feedback@etihad.ae ,或可使用我們的線上索賠表。
9.4.3 如果要索賠的乘客未按照第 9.4.2 條的規定直接向我們提出索賠,且沒有讓我們有時間做出回應,我們將不處理第三方提出的索賠。
9.4.4 第 9.4.2 和 9.4.3 條規定不適用於沒有能力自行提出索賠的乘客。缺乏能力的乘客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表他們向我們提出索賠。 我們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據,證明法定監護人有權代表乘客提出索賠。
9.4.5 乘客可以在同一預訂中代表其他乘客向我們提出索賠。我們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據,證明該乘客已取得其他乘客同意代表他們提出索賠。
9.4.6 除非第 9.4.3 和 9.4.4 條另有規定,否則我們將不處理第三方提交的索賠;但若該索賠隨附適當文件,可證明第三方有權代表旅客行事,則另當別論。
9.4.7 乘客在直接向我們提出索賠之前,可以諮詢法律或其他第三方顧問。
9.4.8 所有付款或退款將透過預訂時使用的付款卡或預訂乘客的銀行帳戶進行。我們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據,證明該銀行帳戶是由相關的旅客所持有。
9.4.9 對於我們所賦予的補償、損害賠償或退款的任何權利,僅可轉讓給已在您的機票預訂中註冊為其他客戶的自然人;和/或如果您是旅行團成員,僅可轉讓給此旅行團的其他乘客;和/或如果乘客是未成年人或在其他方面沒有法律資格,僅可轉讓給此乘客的監護人。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將我們所賦予的補償、損害賠償或退款的任何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均屬無效。如果法律要求轉讓或代位求償,則禁止轉讓的規定不適用。
10.1 通則
10.1.1 根據地方相關法規的規定,我們將按照適用的票價規則或價目表辦理全部或部分退票,方法如下:
(a) 根據本條款其他規定,我們應憑付款 根據本條款其他規定,我們應憑付款證明以原始付款方式,將退款退還給
(b) 若機票的付款人是機票所指名乘客以外的人,且機票明列退款限制,我們應只能將退款退還給機票付款人或此人指定的個人。
(c) 退款請求應在機票有效期內提出 (第 3.2.1 條)。
10.1.2 如果在開始旅行和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之前,您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成行,且您及時提前通知我們並提供充分的不可抗力證據,則我們將根據第 10.3 條退還機票款項。
10.1.3 如果乘客在旅行展開及使用機票任何部分以前死亡,我們將根據第 10.2.1 條向機票付款人或任何直系親屬成員提供全額退款,但前提是我們必須取得死亡證明副本或我們認為合適的其他證據。
10.1.4 如果乘客在旅行展開後死亡,我們將退還根據第 10.2.1 條計算機票未使用部分來提供退款。
10.1.5 如果在展開旅行和使用機票任何部分以前,您的直系親屬去世並且您不再希望旅行,我們將根據第 10.2.1 條向您提供機票全額退款,但前提供我們必須取得死亡證明,以及取得我們為確認乘客與過世者關係所要求的其他證明副本。
10.1.6 如果您的直系親屬在您展開旅行後去世,且如果我們已取得死亡證明以及可確定您與過世者關係所需的其他證明副本,則我們將根據第 10.2.1 條退款,並且免除任何機票要求您在中途停留點留宿最低天數的限制。
10.1.7 機票退款要求應向開立機票實體提出。若是從我們的網站購買機票,您可以在線上透過我們的網站提出退款請求 (這種情況可免費退款);或者,可透過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或業務處提出退款要求 (這種情況下會收取行政費用)。在線上提出要求後,且如果您有資格獲得退款,我們將在收到這類要求後的 30 天內提供退款。
10.2 非自願退款
10.2.1 如果我們:
(a) 取消航班;或
(b) 未按時刻表合理營運航班;或
(c) 造成您無法搭乘已確認預訂的航班,且您未超過報到及登機截止時間, 亦未因本運送條款允許的原因而遭拒絕運送;或
(d) 未停靠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
(e) 造成您無法搭乘已確認預訂的轉機航班,且原定航班抵達時間與轉機航班的起飛時間之間有充裕的時間可供轉機,
則根據第 3.1.11 條規定,且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退款金額應如下:
(i) 若機票完全未使用,則相當於已付票價金額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或
(ii) 若機票已使用一部分,則為不低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 與我們就已使用部分計算出的票價 (包括稅金、費用、收款和特別附加費) 之間的差價。
10.3 自願退款
10.3.1 如果根據適用的票價規則或價目表,您有權以第 10.2 條以外的原因獲得退款,則退款金額為:
(a) 若機票完全未使用,則相當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 扣除任何規定的行政費或取消費;或
(b) 如果機票已使用一部分,則相當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 與我們就已使用部分計算出的票價 (包括稅金、費用、收款和特別附加費) 之間的差價,並扣除任何規定的票價和取消費。
10.4 拒絕退款的權利
10.4.1 女如果您在機票有效期屆滿後提出退款申請 (第 3.2.1條),或者,如果不是由機票上指名的人或代表他/她提出退款申請,我們得以拒絕退款。
10.4.2 若已向我們或政府官員出示機票表示有意離開該國/地區,我們得以拒絕退款,除非可充分證明您具備留滯於該國/地區的許可,或將搭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該國/地區。
10.4.3 因您在飛機上的行為或因您不符合這些運送條件規定,而遭拒載或被逐出飛機,我們將不會對任何航班的機票退款。
10.5 貨幣
10.5.1 我們有權按機票的付款貨幣和方式進行退款。若是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機票,應付退款將存入原始購票所用的信用卡帳戶中。由於貨幣匯率有差異,存入信用卡帳戶的可退款金額可能與原始存入的金額有所不同;若發生這類差異,您無權向我們提出任何索賠。
10.6 無其他權利
10.6.1 除非本運送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如果為任何原因未搭乘航班,此第 10 條規定的退款權利是您可針對我們的唯一權利;對於其他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11.1 通則
11.1.1 在飛機上或登機前,您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方式從事以下可能的行為:
(a) 違反對飛機具有管轄權的任何國家/地區的法律;或
(b) 從事任何可能危害或威脅 (無論是否為虛假威脅) 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安全之行為;或
(c) 阻止、妨礙或干擾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
(d) 延遲航班的出發或抵達或導致飛機改航;或
(e) 不遵守或違反機長、機組人員或航空公司的任何指示或說明 (無論是透過口頭或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吸煙、飲酒或吸毒、安全和保全或使用電子設備;或
(f) 導致或可能導致其他旅客、機組人員不適、緊張、不便、損害或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壞的行為。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您從事上述行為時,我們得以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該行為繼續發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同時,我們可能於任何地點將您請下飛機並拒絕繼續運送,且我們對此概不負責,而您可能因所犯的罪行 (包括在飛機上所犯的罪行) 遭起訴。我們不會為您機票任何未使用的部分退款。
11.2 轉向及其他費用的付款
11.2.1 如果您有第 11.1 條所述行為,導致我們合理全權決定延誤航班出發時間或改變飛機目的地,以便將您請下飛機及/或卸下您的行李,此時,您必須償付我方因此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和支出;
(a) 飛機改航;
(b) 為了請您下飛機和/或卸下您的行李,而使飛機時間延誤;和
(c) 修理或更換您遺失、損壞或毀壞的任何財產;以及,支付給受您行為影響的任何乘客或機組人員的補償或損害賠償。
11.2.2 如果在辦理報到手續後,在沒有我們可以接受的有效理由下,您決定不搭乘持有有效登機證的航班旅行,而要讓您下飛機和/或卸下您的行李,並因此延誤飛機時間,則我們有權向您追償因此類延誤而合理產生的任何直接費用。
11.2.3 對於我們在第 11.2.1 條和第 11.2.2 條中提及的費用,若您的機票有未使用部分的價值,或我們手中握有您的任何金錢,我們都可以用來折扺此類費用。
11.3 電子裝置
11.3.1 我們得基於安全因素禁止或限制於機上使用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型電腦、攜帶式錄音機、可戴式科技、智能手錶、攜帶式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 (包括無線遙控玩具及對講機)。助聽器、CPAP、POC 和心律調整器則可使用。
11.4 公共衛生措施和戴口罩義務&進行體溫檢測
11.4.1 您應該:
(a) 了解適當的衛生當局、機場營運商和我們採取的任何公共衛生措施,包括邊境管制限制;
(b) 確保他們隨時遵守我們為確保公共衛生安全而發布的任何法律、法規、措施和指示;和
(c) 開始您的無症狀旅行。
11.4.2 在登機期間整、個飛行過程中以及離開飛機時,您應該遵守所有政府或航空公司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以及攜帶乾洗手和相關衛生用品。
11.4.3 我們絕對有權要求您在登機之前、登機期間以及在飛行過程中進行非侵入性的體溫檢測。 這將有助於我們確保飛機上所有機組人員和乘客的安全,並在您出現發燒症狀 (包括體溫高於 38°C [100.4°F] 或更高)、持續咳嗽、呼吸困難並出現不適時,得以執行機上安全程序。
12.1.1 如果我們:
(a) 與任何第三方做安排,為您提供除航空運送以外的任何服務,或
(b) 核發票券或優惠券供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運送或服務 (空運除外),例如陸路運輸、飯店預訂、旅行保險、汽車租賃或會面和協助服務,
在此過程中,我們僅充當您的代理人,並將適用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條款和條件。我們不保證任何服務的可用性,例如休息室設施、專屬報到設施、優先登機、快速通道服務,以及在機場的豪華轎車服務。
12.1.2 如果我們還向您提供水陸運輸,則除這些運送條款外,還有其他特定條款可能適用於此類水陸運輸。我們可以根據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對於根據第 12.1 條為您安排的任何陸路運輸或其他服務,我們概不負責,除非其完全因我們的過失造成。
12.1.3 我們不保證是否會提供機上娛樂、廣告的免稅產品以及其他服務 (包括選擇餐點或特殊餐點)。提供的特殊餐點可能與我們提供的描述不完全一致。我們不接受無堅果餐的要求,也不保證機艙是不使用堅果的環境。
13.1 通則
13.1.1 您必須負責取得與持有所有必要的旅遊文件和簽證,並遵守您的所有航班出發地、目的地與過境之國家/地區適用之法律、法規、法令、需求、健康和旅遊要求。您應聯絡與您航班有關的所有國家/地區的使館、領事館或其他有關機構,以確保您擁有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許可。我們建議您從知名來源 (例如 IATA 網站上提供的服務) 中查看這些要求。
13.1.2 對於旅客未取得該文件或簽證,或未遵守該法律、法規、法令、需求、要求、規則或指示所造成的後果,我們概不負責。
13.2 旅行文件
13.2.1 旅行以前,您必須出示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法令、需求或其他規定指定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並允許我們取得並保留其副本。
13.2.2 若被要求,您必須在運送過程中隨時向我們出示任何這些文件,以便在飛行期間憑收據交由飛機上機組人員保管。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要求,我們有權拒絕運送您和您的行李。
13.2.3 對於遭其他航空公司、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沒收的旅行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或機票,我們沒有責任退還。
13.2.4 如果您的簽證或旅行證件看起來並非有效或不完整、有損壞、經更改或有殘缺,或者您未遵守此第 13.2 條的其他要求,我們將不會受理為您或您的行李運送。即使您已經開始或完成部分運送過程,但我們還不清楚您是否未遵守第 13.2 條規定,我們仍有權以這種方式拒絕運送。
13.2.5 如果您不符合這些要求並且登機遭拒,則您得以根據第 10.3 條要求退款。 您無權獲得任何其他補償。
13.3 乘客需承擔支付罰款和/或扣留費用的責任
13.3.1 如果您遭任何國家/地區 (包括前往最終目的途中的過境地) 拒絕入境,則您必須支付:
(a) 相關政府向您以及 我們徵收的任何罰款或收款;
(b) 我們被收取的任何扣留或檢疫費;
(c) 遣返您的費用,以及安全陪同人員 (若需要) 到您出發旅行的國家/地區或至您所在國家/地區的費用 (地點由我們酌情決定);和
(d) 由於您未遵守所旅行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法令、需求或其他旅遊要求而導致的任何其他支出。
13.3.2 對於您前往被拒絕入境地點的票價,我們將不予退還。若您的機票有未使用部分的價值,或我們手中握有您的任何金錢,我們得以用來追回您欠我們的金額。
13.4 海關檢查
13.4.1 如有必要,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檢查任何行李時,您必須在場。對於檢查過程中或因您未遵守該規定所受的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3.5 安檢和健康檢測
13.5.1 您應接受政府、機場人員、航空公司代理人、警察、軍官或我們所做的安全檢查、健康和類似檢測、檢驗、搜查和掃描。對於因這類檢測或在過程中您未遵守該規定所受的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4.1.1 我們與其他航空公司憑一張機票或一張聯程機票提供的運送服務,視為公約所稱的單一運輸活動。有關我們對這類運送責任的限制,請參閱第 15.5.1 條。
15.1 旅客傷亡
15.1.1 根據第 15.1.2 條、第 15.1.3 條、第 15.1.5 條、第 15.1.6 條及第 15.5 條規定,若旅客因意外事故而傷亡,對於經證明的損害,無論基於法律、公約、其他規約或契約,我們的賠償責任皆無金額上限。
15.1.2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對於 128,821 單位特別提款權 (SDR)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 以內的任何損害賠償,不得以我們及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或我們或代理人無從採取該措施為由來排除或限制我們的責任。如果《蒙特婁公約》適用,對於超過 128,821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當地貨幣) 的損害,若我們可證明該損害非因我們或我們的僱員或代理人之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所致,或完全因第三人的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所致,則我們無須負責。
15.1.3 縱有第 15.1.1 條及第 15.1.2 條的規定,若我們可證明該損害完全或部分可歸責於傷亡旅客 (或主張賠償之人) 的過失或其他不法行為或不作為,則我們得依準據法免除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15.1.4 若法律要求,我們同意按下列條款與條件向您或您的繼承人預付賠償金:
(a) 受款人是自然人 (也就是說,相對於企業這類法人在一般意義上的自然人);
(b) 您或受款人依法有權要求賠償;
(c) 只根據眼前的經濟需要進行付款;
(d) 賠償金額將與因死亡,受傷或人身傷害而遭受的經濟困難成比例,但在死亡的情況下,賠償額將不少於80,000阿聯酋迪拉姆(或等值的當地貨幣);賠償金額將與因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造成的經濟困難成正比,但若乘客死亡,每位乘客賠償金不得低於 80,000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拉姆 (或等值當地貨幣);
(e) 在向我們出示充份證據並依準據法確認有權獲得賠償之人的身分後,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十五 (15) 天內立即付款;證據包括提供官方文件如護照、出生證明和結婚證明。
(f) 若賠償金所涉損害可完全或部分歸責於受款人或受償旅客的過失,則任何人無權獲得賠償;過失包括因他們本身生病、染病或痛苦而造成持續傷害或致死;
(g) 若我們合理相信按照第 15.1.4 條規定,或與付款相關的損害是由收款人或與付款有關的乘客所造成或促成,而他們無權收取預付的款項;在此情況下,任何款項受款人有義務將全額款項退還給我們;
(h) 預付賠償金可抵銷我們後續根據準據法應賠償的金額;
(i) 除第 15.1.4 條規定的死亡最低賠償金外,根據本第 15.1.4 條支付的賠償金不得超過我們依準據法可能必需向受款人支付的最高損害賠償金;
(j) 支付賠償金不表示承認或認可我們負有責任;
(k)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款人必須向我們提供署名收據,且於該收據中承認第 15.1.4. 條的效力,並簽署我們規定的適當免責與賠償文件,否則我們將不予付款;和
(l)除非牴觸準據法,並需遵守第 15.1.4 條所訂最低死亡賠償金限制,否則我們決定的賠償金額具最終效力。
15.1.5 對於可歸因於您的身體或一般健康狀況或該狀況惡化的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在內,我們概不負責。
15.1.6 許多醫學研究表明,旅行時長時間不活動與腿部血栓 (DVT) 之間可能存在關聯。雖然這種情況不常發生,但某些遺傳及生活方式因素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可能性增加。若您對此問題有任何疑慮,出發前請先諮詢醫師。
15.2 行李損失或損壞
15.2.1 若手提行李損壞,除非損害是因我們的疏失造成,而且旅客或要求賠償之人可證明該疏失,否則我們概不負責。
15.2.2 對於因行李固有瑕疵、品質或缺陷導致的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同樣地,對於因一般正常航空運輸的顛簸導致的行李正常磨損,我們亦不負責。
15.2.3 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第 8.3 條規定有禁止放入行李的物品,對於您將這些物品放入您的行李因而造成損害或責任,我們概不負責。如果有 (第 8.3 條所指) 任何物品已被禁止,但您卻放入行李中或以違反所建議的方式攜帶上機,而且如果經確定您的行李有任何損失或損壞,我們將認定這是由於您的疏失所造成。
15.2.4 除非您可證明損害是由於我們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壞仍不加注意的行為或過失所造成, 否則,我們對行李損壞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可證明的直接損失並以下列最高金額為限:
(a) 若您的運送航班適用《華沙公約》,手提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位乘客 332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當地貨幣);
(b) 若您的運送航班適用《華沙公約》,托運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公斤 17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當地貨幣),或我們根據第 15.2.5 條同意的更高金額;
(c) 若您的運送航班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我們對托運行李損壞賠償責任為每位乘客 最多 1288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當地貨幣),或我們根據第 15.2.5 條同意的更高金額;對於含有個人物品的手提行李,我們僅對因我們或我們代理商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d) 若您的運送航班適用當地法律而非《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損壞的總計最高賠償金額以當地法律規定為準。
(e) 若您的運送航班不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當地法律亦無責任限額時,手提行李及托運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適用第 15.2.4 (a) 條及第 15.2.4 (b) 條規定。
15.2.5 除非這類總和大於實際價值,否則您報到並交付托運行李時,可與我們約定提高托運行李損壞的賠償金額,但須按我們的規定支付額外費用。此稱為「特別價值聲明」。當航段由另一家航空公司營運時,我們將拒絕接受特別的價值聲明。 若要使用此選項,請參閱我們網站的詳細資訊和費用。
15.2.6 如果行李識別標籤上未記錄您的托運行李重量,我們會推定其重量不超過您預訂服務等級和機票類型所允許的行李限額。
15.2.7 若您的行李由多間航空公司連續運送,且《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皆適用於該航班,則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您有權向我們提出索賠:我們為第一家航空公司或最後一家航空公司;或者損壞是在們運送行李時發生。
15.3 乘客運送延誤
15.3.1 對於航空運送延誤造成的損害,我們有責任受《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的限制。若《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下延誤乘客運送,我們對每位乘客的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明的損害,最高不超過 5,346 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如果我們已採取一切可避免此類損害的合理措施,或者我們不可能採取這類措施,此時,我們不承擔此類損害的責任。若上述公約皆不適用,則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我們就延誤概不負責。
15.4 行李索賠的處理
15.4.1 所有對行李損壞的索賠皆必須提出明細表,載明每件受損物件的說明、製造商及使用時間,並險附該物品之購買或所有權的充分證明。價值低於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或使用時間超過 5 年且索賠價值低於 50 美元 (或當地貨幣等值) 的物品無需提供購買證明。
15.4.2 主張行李實際損壞並提出索賠時,您必須保留並允許我們檢查受損的行李,以便我們評估損壞的性質、程度及是否可修復。
15.4.3 若就行李損害索賠時,您要求賠償重新購置單件物品的成本,請與我們討論,且實際支出該筆費用前必須經我們以書面表示同意,否則不得計入任何應付賠償金。若重新購置物品的總成本不超過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則不適用此要求。索賠時必須檢附所有重新購置物品的購買證明。若物品成本不超過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則不需提供購買證明。
15.4.4 所有行李相關索賠皆必須提供我們合理要求的任何資訊,以便評估索賠資格及賠償金額。這可能包括要求提供行李標籤、登機證、護照、物品清單和收據等副本,以確定所要求貨物的價值。
15.4.5 在我們支付賠償金前,若經我們要求,您必須簽署行李損壞屬實的聲明,以及適當的免責與賠償文件。如果您指定其他人代表您進行索賠,您需要向我們提供充份證據,證明您已完全授權此人代表您行事。
15.4.6 若未完全遵守第 15.4 條的相關規定,這可能會對您可能有權獲得的賠償資格及金額產生不利影響。
15.5 通則
15.5.1 我們為其他航空公司開立機票或託運行李時,我們僅是以其他航空公司代理人身分行事。但就托運行李,您得向第一間或最後一間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15.5.2 若我們遵守或您未遵守準據法或政府規定和法規,且因此發生任何損害時,我們概不負責。
15.5.3 除非本運送條款或準據法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我們只會對已證明損失的可補償金額負責。
15.5.4 運送合約 (包括本運送條款及免責與責任限制條款) 適用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僱員、員工及代表人,其適用範圍與我們相同。對我們與這類授權代理人、員工、代表人、人員追償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們各自的責任限額 (若有)。
15.5.5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本運送條款未放棄我們根據公約或準據法可行使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或抗辯。在班號共用營運下,如果您的全部或部分運送是由另一家航空公司執行,則該航空公司將對其實際執行的運送承擔責任,而我們 (承包航空公司) 將對我們雙方所簽合約預期的全部運送承擔責任。
15.5.6 本運送條款未放棄我們根據公約或準據法,對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任何就旅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有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賠償金之人可行使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或抗辯。
15.5.7 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本運送條款的權利;修改運送條款時,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15.6 對國際旅客責任限制的建議
15.6.1 若您的行程最終目的地或停留地與出發地位於不同國家/地區,整個行程皆可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包括其中完全位於出發地或目的地境內的任何部分。
15.6.2 若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航空公司應對經證實的傷亡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金額不超過 128,821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 時,不適用該公約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
15.6.3 若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許多航空公司 (包括阿提哈德航空,參閱第 15.1.1 條) 的運送條款規定,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不適用《華沙公約》的金額限制,且損害金額不超過 128,821 單位 SDR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時,不得以證明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抗辯事由。若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中無上述規定,請注意:(i) 若旅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中途停留地位於美國,且《華沙公約》及適用價目表內的特別運送契約規定,訂定該特別契約的航空公司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大多數情況下限於每位旅客經證實的損害賠償金額 75,00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而且此責任限額不以航空公司有疏失為條件;(ii) 航空公司未訂定該特別契約時,或行程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中途停留地不位於美國且適用《華沙公約》時,大多數情況下,航空公司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以 10,000 美元或 20,00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 為限;(iii) 部分國家/地區對 (i) 及 (ii) 所述情形有較高的限額。
15.6.4 簽訂 (i) 所述特殊契約的航空公司或當事人名稱,可洽詢該航空公司的所有售票處,並可要求查閱。
15.6.5 一般而言,您可以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以獲得額外保障。此類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規定的航空公司責任限制,亦不受 (i) 所述特別運送契約的影響。詳情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
注意:本第 15.6 條 (i) 款規定的 75,000 美元的責任限額包括法律費用及支出,但以法律費用及支出為標的提出索賠時,限額為 58,000 美元,不包含法律費用及支出。
16.1 索賠通知
16.1.1 接受行李且交付時未投訴,即可證明行李已按運送合約妥善交付,除非您有另外的證明。
16.1.2 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的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則在發現損壞後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且要符合以下規定:
(a) 若為實體損壞,則最晚在收到托運行李且發現損壞後七 (7) 天內;
(b) 若為托運行李遺失,則最晚在托運行李應抵達之日起七 (7) 天內;和
(c) 若是延誤的托運行李,最晚在托運行李交給您處置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之內。
16.1.3 可以上線在我們的網站提出行李延誤索賠。
16.2 訴訟時效
16.2.1 若在以下日期之後的兩 (2) 年內未提起訴訟,則任何損害賠償的權利均會失效:
(a) 您抵達目的地的時候,或
(b) 飛機預定抵達的日期,或
(c) 運送停止的日期。
16.2.2 時效計算方法以承審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為準。
16.2.3 您同意凡是與本運送條款、您的機票和/或您使用我們網站或在網站上的交易等有關,任何您對我們或我們任何關聯實體、代理商、董事、員工和/或人員等提出任何訴訟,您僅能以個人的身份提出,且不得作為集體訴訟程序或類似代表訴訟的一部分提出或主張。
17.1.1 運送您與您的行李時,也需依據我們實施或採用的其他特定規範及條款來提供。這些規範及條款相當重要,並隨時有變動。這些規範及條款其他相關內容有:
(a) 在機上飲用酒精飲料和吸煙:
(i) 除非我們提供給您的服務,否則您不得在機上飲用酒精飲料 (無論是向我們或他人免稅購,或是以其他方式取得);
(ii) 我們將酌情決定隨時限制或 拒絕為您提供酒類服務。
(iii) 禁止在飛機的任何部分吸煙,包括廁所。
(b) 攜帶槍支和危險貨物;
(i) 如果您希望將槍支彈藥和爆炸物 (包括含有爆炸物的物品,例如聖誕節爆竹、煙花或鞭炮) 作為托運行李運送,則您有責任自已注意 (並確保已取得) 在展開行程之前,已向出發國家/地和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政府當局規定的所有必要許可證;
(ii) 除非在起飛前 3 天獲得我們的批准,否則我們不會接受以托運行李運送槍支彈藥和爆炸物 (包括包含爆炸物的物品,如聖誕節爆竹、煙花或鞭炮)。如果我們接受運送這些物品,則槍支取下子彈並扣上安全鉤、經過適當包裹,還要隨附出發國家/地區、目的地國家/地區和任何中途停留地規定的所有法律文件;
(iii) 您的槍械、彈藥和爆炸物絕不可帶上飛機客艙或駕駛艙內。
(iv) 只有我們可全權決定 (且必須事先經過我們批准) 將古董槍支、刀劍、玩具或複製槍、弓箭和類似物品等武器做為託運行李運送,但不得攜入飛機客艙或駕駛艙內。
(v) 如果上述條款所接受的任何物品\從您的托運行李中被取出,和/或由安全人員、政府官員、機場官員、警察或軍方人員或與您運送有關的其他航空公司保留或銷毀,我們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c) 停機坪延誤:
(i) 如果美國機場的停機坪有所延誤,且航班是由我們營運,將根據我們的「美國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屬於我們美國客戶服務計劃的一部分) 處理此情況。
(ii) 如果您的航班是由我們的班號共用合作夥伴之一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營運,則營運航空公司的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將適用。
(d) 無人陪伴的兒童;
(e) 殘疾乘客;
(f) 孕婦和生病的乘客;
(g) 在飛機上使用電子設備的限制;
(h) 行李的尺寸、大小和重量的限制;
(i) 過敏的旅客:
(i) 對於您在機上可能發生的任何過敏反應,我們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ii) 我們不保證無堅果的環境,也不保證在機上提供無堅果餐;
(iii) 堅果可能在客艙內供應,或用作材料來準備食物;
(iv) 我們不會限制其他乘客將可能包含堅果的物品帶到機上;
(v) 因此,客艙環境或飛機空調系統中也可能會存在微量花生或其衍生物;
(vi) 建議如果您對堅果、花生或衍生物嚴重過敏,請自備食物,空服人員可為您加熱;和
(vii) 如果您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保安和危險材料規定,則可以攜帶在手提行李內、注射器、腎上腺素或自動注射器。這可能需要您出示證明,表示您是依規定並有權限在飛行期間攜帶此類物品。
18.1 這些運送條款的每項標題是為方便起見提供,不得用來解釋其意義。
18.2 這些運送條款原件為英文,其他語言的譯本僅為方便查閱而提供。如果英文內容與非英文內容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除非適用的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將以英文內容為準。
18.3 為了我們有權拒絕運立送和您在飛機上的行為,我們將在合理範圍內盡力對適用法律、法規、命令或政府政策的解釋做出正確決定。
18.4 有時,可能必須在有限時間下做出此類決定,且沒有適當的機會進行任何或足夠的詢問。因此,即使後來證明我們做出任何錯誤決定,但只要我們做出決定時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當時的決定是正確的,則我們所做的這類決定都是最終決定,且對您具有約束力。
18.5 如果我們在這些運送條款中明確聲明您必須遵守適用法律或適用的政府、ICAO或IATA要求,則您必須確保始終遵守此類適用法律或要求 (尤其是在運送您的日期時)。
18.6 本運送條款提及的所有日期和時間段將確定以公曆為準。
若為在加拿大購買的機票,請 閱讀國際旅客規則和票價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