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设备
计划在机上使用的所有医疗设备必须贴有制造商的标签,以表明设备经过测试,满足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运输部对医疗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要求。
您也可以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合规信函或证明,说明获得联邦航空管理局 (Federal Aviation Authority, FAA) 批准。所有医疗设备必须以干电池驱动,电池电量可维持的时长必须是航班时长的 1.5 倍。
所有使用呼吸器的旅客必须提前提交 MEDIF 以接受医疗审查,阿提哈德航空医疗中心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审核。一经核准,所有使用呼吸器的旅客必须由一名具备航空医疗运输经验的医师陪同。
电池要求
额定功率在 100 瓦时至 160 瓦时之间,或锂金属含量在 2 克至 8 克之间的锂电池供电医疗设备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如获得批准,您最多可携带两块备用电池。 请在航班起飞前至少 48 小时联系我们的全球联络中心。
针对所有其他电池供电的医疗设备,您必须携带足够的电池为设备供电,至少维持飞行时间的 1.5 倍。电池包括瓦特功率高达 100 瓦时或锂金属含量高达 2 克的锂电池。
备用电池只能放在随身行李中携带。必须单独包装,以免遭受损坏,并且所有端子都绝缘。
如果您在机上携带电池供电的医疗设备,但不打算在飞行途中使用,或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医疗设备,那么,该设备必须正确关闭(即非睡眠模式或休眠模式),而且必须有防止受损或意外启动的保护措施。
便携式制氧机
如果您打算在机上使用自己的设备,您必须在航班起飞前至少 72 小时提交 MEDIF 进行医疗审查。 您必须在登机前、降落后和转机期间使用自己的个人制氧机 (Personal Oxygen Concentrator, POC)。
我们提供可在我们班机上使用的氧气(使用简单的面罩或鼻导管,规格有 1L、2L、3L 或 4L/min)。某些长途航线可能无法提供 4L/min 规格。我们使用“Zero Two”氧气瓶,可与其他医疗设备兼容。您可以在此处找到更多详细信息和规格。
您还必须在航班起飞前至少一小时在值机处出示由执业医师签名的医疗证明。
此医疗证明必须声明
该设备的使用者是否具备相当的生理及认知能力可以看到、听见并理解设备的声音与视觉警报与报警信息,并有能力在无人协助的情形下,采取适当行为处理这些警报与报警信息
氧气使用是否是整个或部分航程中的医疗必需条件
指明最大氧流量(对应于飞机正常运行时客舱内的压力)
GCAA 授权/FAA 核准品牌
目前允许在我们的飞机上使用以下设备
- AirSep Focus
- AirSep FreeStyle
- AirSep FreeStyle 5
- AirSep LifeStyle
- DeVilbiss Healthcare iGo
- Inogen One
- Inogen One G2
- Inogen One G3
- Inova Labs LifeChoice;或
- International Biophysics LifeChoice
- Inova Labs LifeChoice Activox
- Invacare XPO2
- Invacare XPO100
- Invacare Solo2
- Oxlife 独立式制氧机
- Oxus Inc. RS-00400;或
- Delphi RS-00400
- Precision Medical EasyPulse
- Respironics EverGo
- Respironics Simply Go
- SeQual Eclipse
- SeQual SAROS
- SeQual Qxywell(型号 4000)
- Sequal eQuinox(型号 4000)
- VBOX Trooper
如果您的设备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ederal Aviation Authority, FAA) 新批准的,尚未在上面列出,请至少在您的航班起飞前五天提交 MEDIF 以接受医疗审查并提供证明文件。
如果您将电池供电的个人制氧机作为随身行李带上飞机,但不打算在飞行途中使用,则必须取出电池。设备必须单独包装,除非制氧机包含至少两项保护功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操作。
携带和使用个人制氧机
在以下情况下,可携带并在飞机上使用个人制氧机
- 设备不会对机上电子、导航或通讯设备造成干扰
- 在便携式制氧机使用者所在任一排座位的 10 英尺以内不得吸烟或有明火
- 在飞机滑行、起飞与降落过程中,设备必须存放在使用者前方的座椅下面或者另一个经批准的存放位置,以免堵塞任何过道、入口或出口
- 如果设备由使用者操作,操作位置不能阻碍其他旅客的走动,也不能阻挡紧急出口及正常出口或客舱内过道
- 使用便携式制氧机的旅客不允许坐在紧急出口座位上
- 只要机长关闭安全带指示灯,操作便携式制氧机的旅客便可以在客舱内移动时继续操作
如果您使用便携式制氧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方能在飞机上操作设备
- 用户必须有能力听见设备报警,能够看到报警指示灯
- 他们必须有相当的认知能力,能够做出合适的反应,或者在具备以上能力的人员陪同下旅行
- 用户必须保证便携式制氧机不含油类、油脂以及汽油制品,且设备本身状况完好,无明显损伤或其他过度磨损或滥用痕迹
- 希望在机上使用便携式制氧机的旅客必须提前通知阿提哈德航空订票部,并允许空乘人员检查医生出具的证明内容
- 便携式制氧机设备的使用者仅能使用可接近氧气的乳液或药膏
- 在医生指出氧气使用的具体时长后,使用者必须从承运航空公司或其他渠道获得计划航班的飞行时间
- 使用者必须携带足够数量的电池,以便确保设备能够维持医生声明中所指出的氧气供给时长,同时还应当包括一定的航班意外延误时间
- 用户必须保证作为随身行李携带登机的便携式制氧机的所有电池不会短路,并通过适当包装保护其不受物理损伤
- 免受短路威胁的电池包括:
- 带有可逆式电池端子的电池
-
- 经过特殊包装的电池,使电池端子不会接触金属物品(包括其他电池的电池端子)
持续正压呼吸机 (CPAP/BIPAP)
携带和使用 CPAP/BIPAP 设备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无需事先进行医疗审查即可携带持续正压呼吸机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CPAP)/双水平正压呼吸机 (Bilevel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BIPAP) 登机或在机上使用:
- 设备应贴有表明其经过测试、符合针对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的 FAA 相应要求的制造商标签,或者附有制造商出具的 FAA 合规信函
- 设备的最大重量和尺寸(56 厘米 x 36 厘米 x 23 厘米)不得超过所允许的随身行李限制,以免阻挡过道或每排座椅之间的通道
- 使用设备的座椅位置不能阻挡紧急出口及正常出口或客舱内过道
- 用户座位不能安排在紧急出口处
- 允许使用电池供电或电力驱动的设备
- 电力驱动的设备可连接座椅内置电源;该功能仅在指定飞机上提供
- 所有 A320、A321 和 A350 飞机、部分 B787 飞机以及 A380 上的空中官邸卧室均不提供座位电源
在配备座椅内置电源的飞机上,务必注意
- 飞机在地面时不供电
- 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在飞行期间可能无法供电
- 不同飞机的额定供电功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平均输出功率为 100-120VAC/55-65Hz
- 旅客必须确保自己有合适的电源适配器才能使用座椅内置电源
- 如果使用电池供电设备,则必须符合以下电池要求
我们的值机人员将确保设备符合这些条件。
呼吸器和呼吸机
必须提前通过 MEDIF 系统完成医疗审查方可携带呼吸器或呼吸机。
如果您打算在机上使用该设备,必须在航班起飞前至少 72 小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需要使用呼吸机,通常要由医生或有经验的护士陪同。阿提哈德航空医疗中心将根据提供的医疗报告评估护士或医生陪同是否适当。
您还必须在航班起飞前至少一小时在值机处出示由执业医师签名的医疗证明。
此医疗证明必须声明
- 该设备的使用者是否具备相当的生理及认知能力可以看到、听见并理解设备的声音与视觉警报与报警信息,并有能力在无人协助的情形下,采取适当行为处理这些警报与报警信息
- 氧气使用是否是整个或部分航程中的医疗必需条件
- 指明最大氧流量(对应于飞机正常运行时客舱内的压力)。
携带和使用呼吸器与呼吸机
在以下情况下,可携带并在机上使用呼吸器与呼吸机
- 已提前通过 MEDIF 系统完成医疗审查
- 具体呼吸机、呼吸器或持续正压呼吸机必须贴有制造商的标签,说明该设备已经过测试,满足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运输部对医疗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适用要求
- 个人使用的任何设备的最大重量和尺寸(长、宽、高)可满足飞机座客舱要求,设备可放入座椅下方、头顶行李存储间,或能够固定,以避免水平和/或垂直移动
- 使用设备的座位位置不能阻碍其他旅客的走动,也不能阻挡紧急出口及正常出口或客舱内过道
- 用户座位不能安排在紧急出口处
- 用户需携带足够数量的电池(包括备用电池)为设备供电,电池需根据适用的安全规定包装
便携式透析设备
只要便携式透析设备符合所有安全法规,便可作为随身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该设备必须在最大客舱尺寸范围内,才能作为随身行李携带。如果设备不符合机载规定的要求,则必须以托运行李的形式携带,并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在飞行期间不得使用该设备。设备必须妥善关机(即不是在睡眠模式或休眠模式),而且必须妥善保护以防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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